《劳动合同法》应当把好劳动合同订立和解除两个关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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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秦中忠 

机构地区:[1]河北工会干部学校培训部

出  处:《工运研究》2005年第10期28-30,共3页

摘  要:一、《劳动合同法》中可以取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必经阶段和法定程序。订立劳动合同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当事人的硬性约束.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此规定的目的在于维护劳动者的利益,防止用人单位仅使用劳动者的黄金年龄段,另外,此规定还适应了我国国有企业在改制之初,侧重保护老职工利益的需要。

关 键 词:《劳动合同法》 合同订立 应当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解除 用人单位 《劳动法》 劳动者 法定程序 劳动关系 硬性约束 连续工作 国有企业 职工利益 年龄段 同意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3.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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