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看不动产登记的公信力 兼评不动产物权的善意取得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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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光荣[1] 

机构地区:[1]国家法官学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05年第6期87-89,共3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原告戴某是被告夏某的女儿,系某市郊区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职工。1993年12月8日,戴某为避免引起同事的纷争,申请以其母夏某之名与其所在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该公司商品房一套,房款由戴某支付,并由其雕刻其母夏某的印章办理了购房手续和房屋登记手续,市房产局颁发的产权证上产权人为夏某,由戴某保管。1999年2月,夏某以产权证丢失为由,向市房产局申请补证,

关 键 词:房屋买卖合同 不动产登记 公信力 不动产物权 善意取得制度 公示公信原则 《合同法》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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