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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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小琴[1] 温珍奎[2] 

机构地区:[1]温州职业技术学院公共教学部 [2]江西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管理学院

出  处:《学海》2005年第3期177-181,共5页Academia Bimestris

基  金: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2002年度立项课题"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制度研究"的部分成果

摘  要: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发的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纠纷与日俱增。人们关注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事故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上。本文主要探讨了学校为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责任的基础以及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性质。经过分析,本文得出如下结论:学校只为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并且学校存在过错的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责任。其承担责任的性质是一种委托合同责任。

关 键 词:事故责任 性质 学生伤害事故 承担责任 事故案件 中小学校 学生家长 在校期间 合同责任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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