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初查——兼与《质疑经侦“初查”制度》一文商榷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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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峥[1] 许昆[1] 

机构地区:[1]中国刑警学院

出  处:《中国刑事警察》2005年第4期36-37,共2页China Criminal Police

摘  要:为保障公民免受无理迫诉,刑事诉论的启动程序——立案历来备受关注。作为立案的有机组成部分,初查在侦查实践中已经获得普遍广泛的适用。然而,由于缺少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初查受到了质疑与非议。宋阳同志在《中国刑事警察》2004年第4期所撰写的《质疑经侦“初查”制度》(以下简称《质疑》)一文认为:初查欠缺法律依据:初查具有一定的危害性;立案前初查没有必要:应当建立立案后初查制度。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应当在保障人权与提高诉讼效率的视野之下,对初查予以客观的评判。

关 键 词:《质疑经侦“初查”制度》 刑事诉论 立案 刑事侦察 中国 “初查”制度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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