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和谐理念与法学实践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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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文雪[1] 田梅[1] 

机构地区:[1]山东滨州学院政法系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27期305-306,共2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和谐理念融入法学实践教学是我国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是培养新时期法学人才的需要,也是我国对外开放、发展同世界各国友好往来的需要。和谐理念可以通过模拟法庭教学、法律诊所和法律援助、以及学生的毕业实习等途径融入到法学实践教学中去。法学实践教学评价体系中应该添加"和谐程度"标准,并使其处于评价体系的核心地位,以变革传统的硬性技术性评价标准。

关 键 词:和谐理念 法学实践教学 评价体系 模拟法庭教学 建设和谐社会 友好往来 世界各国 评价标准 民主法治 公平正义 法学人才 法律诊所 法律援助 对外开放 毕业实习 硬性 学生 途径 添加 时期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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