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滥用职权罪罪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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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小凤 陶华 

机构地区:[1]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28期379-,共1页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摘  要:我国刑法对滥用职权罪没有明确规定其罪过形式,导致学界对滥用职权罪的主观罪过产生了多种分歧认识。本文从判定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应以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所持心理态度为标准入手,分析了滥用职权罪具有故意和过失的认识因素,具有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的意志因素,而不具有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和疏忽大意的认识意志因素,从而得出滥用职权罪只能有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复合主观罪过的结论。

关 键 词:滥用职权罪 意志因素 过于自信过失 主观罪过 间接故意 故意和过失 罪过形式 直接故意 心理态度 危害结果 疏忽大意 认识因素 学界 行为 刑法 判定 复合 分歧 标准 

分 类 号:D90-052[政治法律—法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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