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虚报亏损的涉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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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魏俊红[1] 逯通明[1] 秦文娇[1] 付泽民[1] 

机构地区:[1]山东省滨州市公路管理局

出  处:《商业会计》2005年第09A期33-33,共1页Commercial Accounting

摘  要:2005年3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企业虚报亏损的税务处理问题将分两种情况处罚:第一,对企业故意虚报亏损,在行为当年或相关年度造成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关 键 词:虚报亏损企业 涉税处理 会计核算 企业所得税 企业财务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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