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限问题的几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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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瑞雯[1] 田径[1] 

机构地区:[1]廊坊市国土资源局

出  处:《房地产评估》2006年第1期25-26,共2页

摘  要: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是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的一种主要类型,抵押期限则是抵押登记权属审核的主要内容。一些地方基层国土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时,往往将抵押登记期限设定为一年,或者走向另一个极端即不设定期限。对于设定期限的,到期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到国土部门办理续期抵押登记,换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对于该种做法,抵押人、抵押权人反映很大,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也提出异议,在实际操作中也确实给抵押登记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麻烦。

关 键 词: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抵押期限 土地他项权利 国土部门 抵押权人 律师事务所 权利登记 登记工作 实际操作 抵押人 

分 类 号:F321.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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