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美日的折旧制度看我国固定资产折旧存在的问题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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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邓小敏[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管理学院

出  处:《财税与会计》1996年第7期28-29,共2页

摘  要:一、美日两国的折旧制度及其启示 1、美国 早在本世纪50年代初.美国政府就逐渐放松了对企业折旧方法的控制。在会计上,企业可以采用直线法、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加权平均法等多种折旧方法,并且规定会计折旧方法可以不与企业申报纳税采用的方法相一致。1954年,美国税法规定,所有的企业都实行“加速成本回收制”(ACRS).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

关 键 词:固定资产折旧 中国 折旧制度 美国 日本 会计 

分 类 号:F275.2[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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