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机关在追赃过程中对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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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晓平[1] 

机构地区:[1]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海南海口571100

出  处:《实事求是》2006年第1期70-72,共3页Seek Truth From Facts

摘  要:我国历来是承认对盗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只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对盗赃物即可成立善意取得:其一,作为标的物的盗赃物仅限于因盗窃、抢劫、侵占、抢夺、诈骗而使失主失去占有的动产;其二,第三人取得盗赃物须有偿并且是以交易方式取得;其三,第三人在取得盗赃物时,需不知其为盗赃物即第三人须为善意。所以司法机关在追赃过程中须对善意取得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保护,那种认为凡盗赃物均“一追到底”的观点是错误的。

关 键 词:司法机关 盗赃物 善意取得制度 合法权益 回赎权 追赃过程 善意第三人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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