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学校中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相对人的主体认定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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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翅鹏[1] 时福礼[1] 何翔[1] 

机构地区:[1]北京市海淀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北京100037

出  处:《中国卫生法制》2006年第1期33-34,共2页China Health Law

摘  要:学校中的食堂餐厅属于非营利性质的,可以不单独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这样给卫生执法过程中的主体认定造成一定难度。笔者根据日常监督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对学校中食堂餐厅的主体认定进行了分析。

关 键 词:学校 卫生执法 主体认定 

分 类 号:R155.5[医药卫生—营养与食品卫生学] R155.3[医药卫生—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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