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应用剩余法评估在建工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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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段玉虎[1] 李春河[1] 

机构地区:[1]黑龙江省讷河市国土资源局

出  处:《房地产评估》2006年第2期8-10,共3页

摘  要:根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从上述定义可看出,在建工程抵押得来的贷款只能用于该工程的建造。因此,对已完工甚至已竣工验收了的工程就不能进行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而应该督促其尽快完善产权后再进行产权抵押登记。

关 键 词:工程价格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在建工程抵押 剩余法 评估 应用 贷款银行 抵押登记 土地使用权 合法方式 

分 类 号:F285[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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