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解外逃嫌疑人的时间是否应计入办案期限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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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人民检察》2006年第03X期60-61,共2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2003年6月.熊某因故意伤害他人后外逃,被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重伤)上网追逃。2005年6月20日,熊某在广东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30日,熊某被押解回当地,公安机关宣布对其刑事拘留,并延长至三十日。7月28日,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熊某。从6月20日被抓获到7月28日提请批准逮捕熊某,已有三十八天。对公安机关的做法是否违反办案期限的规定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公安机关是在刑事拘留三十El内提请批捕熊某的.

关 键 词:办案期限 嫌疑人 公安机关 故意伤害罪 时间 刑事拘留 检察机关 当地 逮捕 追逃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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