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被重复抵押的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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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勤 景帆 

机构地区:[1]农业银行常熟市支行

出  处:《现代金融》2006年第3期45-46,共2页Contemporary Finance

摘  要:当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价值远远高于一家银行贷款额度时.借款人可以提出以超出贷款部分的抵押物到另一家银行申请抵押贷款,如重复抵押符合法定条件,应当认为各个抵押合同均有效。当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抵押物被处理后,各个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参加清偿分配。作为银行应如何对待重复抵押、防止并减少贷款风险呢?根据“登记为主、签约为辅”的清偿原则,必须办理登记手续.使抵押合同有效,这是确保优般偿的前提条件。特别是在办理最高额抵押业务时.

关 键 词:抵押物价值 重复抵押 风险防范 抵押贷款 最高额抵押 借款人 贷款额度 法定条件 抵押合同 抵押权人 

分 类 号:F832.4[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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