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改革后的农村义务教育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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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国超[1] 钟景迅[1] 龚放[1] 

机构地区:[1]南京大学教育科学与管理系

出  处:《江苏教育》2006年第05A期4-9,共6页

摘  要:新闻背景: 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民的各种收费项目急剧膨胀,农民负担居高不下。据统计,1999年全国农民直接承担的税费负担总额约为1200多亿元,农民人均负担税费为130多元。其中,农民缴纳的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屠宰税各项税收收入近300亿元;农民直接缴纳的村提留和乡统筹费约为600亿元;“两工”中的以资代劳及其他各种社会负担(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罚款、摊派等)约为300亿元。各项农业税、“三提五统”和“乱收费”形成了农民沉重的税费负担。农民不堪如此沉重的税费负担,怨声载道,“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的“三农”问题日益凸显。在这种农村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面临较大危险的关键时刻,党中央、国务院审时度势,经过调查研究,决定在农村实行“税费改革”。 1998年10月起.国务院批准成立了由财政部、农业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三个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着手研究制定改革方案。1999年3月5日,朱镕基同志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进一步完善财税体制改革,重点是全面清理和规范收费,逐步实施“费改税”。200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下发了《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率先在安徽全省进行试点,标志农村税费改革正式启动.并成为整个税费改革的突破口。2001年,江苏省依靠自身的财力自主进行了改革试点。2002年中央在总结安徽、江苏等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分步实施”的原则,将改革试点范围扩大到河南、河北、内蒙古等16个省份,浙江和上海两个沿海经济发达省份经国务院批准,也根据自身财务情况进行税费改革。2003年3月27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全面推进农村税费改革试

关 键 词:农村税费改革 农村义务教育 教育经费 中国 经济发达省份 行政事业性收费 农村教育集资 社会稳定 办学体制 危房改造 

分 类 号:G522.3[文化科学—教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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