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中的集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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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德堂[1] 

机构地区:[1]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

出  处:《集团经济研究》2006年第06X期11-13,共3页

摘  要:一、克服诉讼中集体行动障碍的制度——集团诉讼 集团诉讼是指集团中的一个或多个成员可以作为集团全体成员的代表起诉或应诉。集团应当人数众多,以至全体成员的诉讼合并实际上是不可能的;该集团有共同的法律或事实问题;集团代表的请求和抗辩在集团中有代表性;不论集团胜诉还是败诉,判决将包括并载明法院认为是集团成员的当事人,包括所有未要求被排除于集团之外的成员。集团诉讼制度源于英国12、13世纪的衡平法,于1848年在美国纽约州民事诉讼程序立法时获得确认。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出现了一批典型的集团诉讼案件,法官们也十分成功地处理了这些案件。在这基础上,1966年联邦最高法院修改了《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23条。从此,集团诉讼制度得以完善。目前,除英、美外,允许集团诉讼的国家和地区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马来西亚、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

关 键 词:集团诉讼制度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 公司治理 20世纪60年代 集团诉讼案件 联邦最高法院 美国纽约州 集体行动 程序立法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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