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唐宋科举制度对书法的影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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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军[1] 

机构地区:[1]首都师范大学中国书法文化研究院

出  处:《美术观察》2006年第6期116-116,共1页Art Observation

摘  要:一.唐代科举制度与“唐尚法”唐代科举,无论是贡举还是铨选,书法都被列为重要科目或作为任用的先决条件。贡举即分科取士,常设的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书.明算诸科。明书,简称书科,又名明字,考试的内容主要是文字学和杂体书法。大凡参加考试不论出自京都两监的生徒,抑或由州府举选的乡贡,一般先口试,然后笔试《说文》六帖,《字林》四帖。懂得训诂兼能杂体书法者为及第。唐代科举考试中,在省试中录取的新科进士只是具备了做官的资格,下一步还要经过吏部选试,若选试合格才授予官职。这种考试称为“释褐试”。凡是取得进士出身而吏部复试未被录取的人,可自称为“前进士”。吏部复试分身、言、书.判四个方面。《新唐书·选举制下》云:

关 键 词:科举制度 书法 唐宋 科举考试 唐代科举 先决条件 《说文》 《字林》 进士 文字学 

分 类 号:J292.2[艺术—美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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