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权与公务员名誉权的冲突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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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文兵[1] 鲍子平 

机构地区:[1]安徽省黄山学院 [2]安徽省黄山市政府法制办

出  处:《中国律师》2006年第10期31-32,共2页Chinese Lawyer

摘  要:一、舆论监督权的法理解析 正当舆论监督受法律保护,可以成为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这不仅为我国理论界多数人所接受,并已被写入王利明教授主持的《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同时在司法实务中也被反复提及,已成为新闻媒体胜诉的主要原因之一。但到底何为舆论监督?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未明确。《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一般认为,上述《宪法》第35条规定的表达自由和第41条规定的监督权通常被认为是舆论监督权的宪法依据,此后,《法官法》第7条第(七)项、《检察官法》第8条第六项、《人认民警察法》第3条以及新近通过的《公务员法》第12条第(三)项均作了相应的呼应,都把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一项义务明文规定下来。

关 键 词:舆论监督权 《公务员法》 冲突与协调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 名誉权 《检察官法》 人民群众监督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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