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史长青[1]
机构地区:[1]烟台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律师》2006年第10期84-85,共2页Chinese Lawyer
摘 要:美国的集团诉讼制度在其发展的鼎盛时期一度被称为“美国的法律天才们最具特色的成就”,引起世界各国的浓厚兴趣,正当各国讨论移植与借鉴的可行性时,集团诉讼在美国却开始了几经沉浮的经历,成为备受争议的一项诉讼制度。许多国家的移植与借鉴工作就此搁浅。虽然在英国、巴西、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部分地区也建立了集团诉讼制度,但无论哪个国家都没有出现像美国那样的运作规模。原因很简单,“橘生淮南为橘,橘生淮北则为枳”。移植一项制度是简单的,移植文化土壤却是不可能的。集团诉讼生成的文化土壤里一种相当重要的成分就是律师文化。本文将要介绍的就是律师在美国集团诉讼中占据的重要位置,以及目前律师所处的困难处境,以期对中国的律师们有所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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