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要求某培训中心支付赔偿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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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苏[1] 

机构地区:[1]北京市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出  处:《工会博览》2006年第22期13-13,共1页A View of Labour Unions

摘  要:赵某向仲裁委申诉:其于2004年11月成为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正式教练员并持证上岗工作,于2005年1月1日和校方签订劳动合同书,任期1年。2005年12月20日校方以教练车少教练员人多、合同到期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赵某要求培训中心支付未提前30天以书面材料通知解除合同的赔偿金1700元;支付解除合同的赔偿金3400元及50%赔偿金;补发加班工资及所有加班工资25%的赔偿金,共计1150元。

关 键 词:培训中心 赔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 持证上岗工作 机动车驾驶员 解除合同 加班工资 教练员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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