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的合理计量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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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立[1] 

机构地区:[1]四川行政学院

出  处:《集团经济研究》2007年第01S期211-211,共1页

摘  要:一,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具体资产范围 按照《指引》第二条规定,银行应当按照谨慎会计原则,合理估计贷款可能发生的损失,及时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那么,这里的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贷款究竟指哪些昵?对此,《指引》第三条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说明,即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范围为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具体包括:贷款(含抵押,质押、保证等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拆出资金等。结合(《会计制度》的规定来看,这一规定将“拆出资金”(包括拆放同业及拆放金融性公司)纳入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范围。两项法规对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范围规定的不一致,不仅造成了我国商业银行,尤其是目前执行《会计制度》的上市商业银行在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范围的选择上的“两难”。而且还影响了其披露的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因此,笔者认为,鉴于拆出资金与贷款从性质上看同属于银行的授信资产,对其作相同的会计处理应该更为恰当。也就是说,我国商业银行应将拆出资金纳入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资产范围。

关 键 词:贷款损失准备 国内商业银行 信用证垫款 资产范围 计量 谨慎会计原则 银行承兑汇票 上市商业银行 

分 类 号:F832.33[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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