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立法的若干基本选择  被引量: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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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全兴[1] 王文珍 

机构地区:[1]湖南大学法学院 [2]劳动保障部劳动科学研究所

出  处:《中国劳动》2007年第1期18-22,共5页China Labor

摘  要:当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立法,应当作出如下选择:第一,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可以暂时分设,但规则必须统一;第二,在民商事程序法体系之外构建一套相对独立的劳动争议处理法体系;第三,立足国情,有选择地借鉴境外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和经验,针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和制度所暴露的突出问题进行立法设计;第四,以现行体制为起点,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开拓新资源,并追求现有资源与新资源的优化整合;第五,保持原有先裁后审顺序的同时,在裁审之间建立相当于法院一审与二审的效力约束关系,授权法院作出事实审、法律审、程序审的选择,并将特定类型的案件作为例外实行或裁或审。

关 键 词:劳动争议处理 立法 《就业促进法》 《劳动合同法》 制定过程 法学研究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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