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类型化若干问题探讨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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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晚香[1] 

机构地区:[1]山西财经大学

出  处:《法律适用》2007年第2期93-95,共3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类型化是社会科学领域经常使用的一种认识对象的方法。它以一定的目的出发,按认识对象所具有的某一方面的特征,将其分为若干种类,然后进行细化分析和研究,进而深化认识。标准和归类是类型化研究的关键所在。行政诉讼类型是指对行政诉讼中具有相同诉讼构成要件,适用相同审理规则和方式,以及法院的裁决权限基本相同的诉讼所进行的分类。行政诉讼类型化是二十世纪以来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趋势之一.行政诉讼类型化不仅有利于行政诉讼结构和程序的完善,有利于行政诉权的发展,而且还有利于推进国家的行政法治建设。增加行政诉讼类型的呼声伴随着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也渐次泛起。行政诉讼类型关系着行政诉讼制度的全貌,因此,我们应当以构建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作为修改现行《行政诉讼法》的契机和起点。

关 键 词:行政诉讼类型 类型化 《行政诉讼法》 社会科学领域 行政法治建设 行政诉讼制度 认识对象 构成要件 

分 类 号:D925.3[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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