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土归流的进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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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廷中 李秀梅 林建曾(摘编)[2] 

机构地区:[1]不详 [2]贵州省社科院

出  处:《贵阳文史》2007年第2期63-63,共1页

摘  要:清雍正朝,清政府在南方少数民族地区行改土归流,基本上废除了土司制度,改土归流不仅在政治上废除了土司的世袭统治,加强了中央王朝在南方民族地区的统治;在经济上取消了领主制剥削,增加了经济收入,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少数民族人民的生活状况,具有历史的进步性。在土司统治时期,土司对属下的百姓在政治上残暴淫虐、严刑酷法,广大少数民族处于土司的残酷摧残和压迫之下,被视如牛马,任其宰割;经济上土司横征暴敛,各种经济剥削和超经济剥削非常沉重,给少数民族带来极大的痛苦,人民生活于赤贫之中。

关 键 词:改土归流 少数民族地区 超经济剥削 土司制度 经济收入 人民生活 中央王朝 生活状况 

分 类 号:F321.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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