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电规范用工探索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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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明[1] 韩辉[1] 

机构地区:[1]安徽省固镇供电公司

出  处:《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7年第4期51-53,共3页China Power Enterprise Management

摘  要:农电用工问题种种 劳动法规带来的用工主体问题。为规避用工风险,有相当一部分农电企业采用劳务输入方式使用农电工,但随着《劳动合同法》草案的颁布,意味着此类用工行为将不再是有效的“防火墙”。该草案首先对劳务派遣单位实施了严格的准入制度:“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劳动力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并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少于5000元为标准存入备用金。”并就具体用工行为指出:“劳动者被派遣到接受单位工作满1年,接受单位继续使用该劳动者的,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接受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接受单位不再使用该劳动者的,该劳动者所在岗位不得以劳动力派遣方式使用其他劳动者。”这无疑是给农电企业上了一道令人头疼的“紧箍咒”,宣告了劳务派遣制用工的实质性终结。

关 键 词:农电工 《劳动合同法》 用人单位 范用 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终止 农电企业 用工行为 

分 类 号:F426.6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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