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定“公共利益”需要一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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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刚[1] 

机构地区:[1]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天心分局

出  处:《中国土地》2007年第3期46-46,共1页China Land

摘  要:《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这个公共利益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范围,是很难界定的。在我们经历的征地拆迁项目中,有些涉及“回报用地”。如政府在修建道路、公园等公共设施时,由于缺乏足够的资金,将土地转让给开发商进行开发。那么,

关 键 词:“公共利益” 程序 土地转让 《物权法》 第42条 集体所有 法律规定 拆迁项目 

分 类 号:F321.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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