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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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主题:拆迁项目《物权法》法律规定公共利益土地转让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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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公共利益”需要一定的程序
《中国土地》2007年第3期46-46,共1页肖刚 
《物权法》第42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这个公共利益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范围,是很难界定的。在我们经历的征地拆迁项目中,有些涉及“回报...
关键词:“公共利益” 程序 土地转让 《物权法》 第42条 集体所有 法律规定 拆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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