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有权分享主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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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年志远[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中国国有经济研究中心

出  处:《经济体制改革》2007年第3期52-55,共4页Reform of Economic System

基  金:吉林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06009);2005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研究成果(项目编号:05JA790029);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2006年度重大项目研究成果(项目编号:06JJD790016);吉林大学哲学社会科学跨学科研究项目成果(项目编号:2005kxk002)

摘  要:关于企业所有权分享主体问题,理论界存在“单一主体论”和“多元主体论”的争论。“单一主体论”认为,物质资本股东应是企业所有权惟一分享主体;“多元主体论”认为,所有利益相关者都应是企业所有权分享主体。“单一主体论”是大多数国家现行立法所依据的理论。然而,随着人力资本作用的不断增强,这种主流企业所有权独享理论已经难以适应需要,但是,“多元主体论”又只能停留在理论层次。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解决企业所有权分享主体实践操作问题,应该实行由物质资本所有者、人力资本所有者和债权人三方分享企业所有权的“三元主体论”。

关 键 词:企业所有权 分享 主体 

分 类 号:F271[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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