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医患沟通 共同构建和谐医疗  被引量:1

Hospital and patient communication to build harmonious medical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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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陈仲强[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北京市海淀区花园北路49号100083

出  处:《中国医院》2007年第7期72-73,共2页Chinese Hospitals

摘  要:1 法律法规有明文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虽未明确规定知情权,但是在其他单行法律法规中规定了患者有知情权,但同时要求医生在必要时采取保护性医疗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其他类似的法律法规内容,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等,都要求医生“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关 键 词:医疗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患沟通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和谐 法律法规 

分 类 号:R197.32[医药卫生—卫生事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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