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中有关涉税鉴证业务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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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财会月刊》2007年第3期80-80,共1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摘  要:一、税务师事务所在受托办理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业务时,应当汇集税法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按照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在充分调查研究、论证和计算基础上.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出具涉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的涉税鉴证证明或鉴定意见书具有检查、审核和认定权。

关 键 词:企业内部 业务问题 税前扣除 财产损失 鉴证 涉税 税务师事务所 法律效力 

分 类 号:F270.7[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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