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理的宪法释义——以社会基本权为例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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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贤君[1] 

机构地区:[1]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出  处:《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5期41-48,共8页Journal of 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权利义务相一致原理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对于个体而言,一个人主张某一权利意味着负有一定的义务;对于他人而言,某一个体的权利须伴随着他人的义务。作为法律关系的具体化,调整公民与国家关系的宪法关系在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体系中也体现了这一原理,表现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伴随着国家的消极不作为义务和积极作为义务。中国宪法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方式既蕴涵着国家义务,也包含着处理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并辅以第51条作为解决权利义务冲突的基本原则。其中社会权条款完整地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原理,其独特性决定了该类权利的实现既需要国家履行积极作为义务,也需要社会的作为义务,还表现为某些条款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关 键 词:权利 义务 社会基本权 国家义务 社会义务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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