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黑砖窑案”看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完善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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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卢建平[1] 刘春花[2] 

机构地区:[1]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2]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出  处:《人民检察》2007年第10X期55-57,共3页People's Procuratorial Semimonthly

摘  要:备受全国关注的山西洪洞县广胜寺镇曹生村王兵兵黑砖窑案(以下简称“黑砖窑案”),7月4日于临汾市中院开庭审理。检方以涉嫌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两项罪名,对包括黑窑主王兵兵、黑包工头衡庭汉以及数名打手在内的犯罪嫌疑人提出了公诉。^11这一典型的强迫劳动案件为何不能以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强迫职工劳动罪起诉呢?本文仅以“黑砖窑案”

关 键 词:刑法 强迫职工劳动罪  犯罪嫌疑人 开庭审理 非法拘禁 故意伤害 强迫劳动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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