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程序设计研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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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潘申明[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大学

出  处:《法治研究》2007年第11期28-34,共7页Research on Rule of Law

基  金: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承接的2006年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课题--<检察机关参与民事公益诉讼问题研究>(GJ2006D11)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自身特点,但终究还是属于民事诉讼,故其程序设计应在此特点下遵循四个基本原则:1.既注意程序的特殊性,又保持程序的安定性;2.在实体权利处分上,既要体现国家干预,也要兼顾私法自治;3.在程序权利设置上,要注意保持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平衡;4.遵循节制原则,实现司法手段与行政手段协调运作。

关 键 词: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 程序设计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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