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的反思与重构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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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邢克波[1] 

机构地区:[1]广东工业大学文法学院

出  处:《太平洋学报》2007年第11期9-13,共5页Pacific Journal

摘  要:我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的弊端主要体现在以案件性质、繁简程度、影响范围三者结合的划分标准,在所有四级法院之间分配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层次,以及管辖权向下转移三个方面。我们应当在对我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的这些弊端进行反思的基础上,重新确定级别管辖的层次、重新确定级别管辖的划分标准,并取消管辖权向下转移,以便构我国民事诉讼级别管辖制度。

关 键 词:民事诉讼 级别管辖 划分标准 管辖权转移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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