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媒介公告送达除名决定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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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付 

机构地区:[1]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劳动》2007年第2期53-54,共2页China Labor

摘  要:李某于1988年9月调入某汽车修理厂工作,任职办公室负责人,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1995年3月初,李某不辞而别,离开单位。汽修厂连续几次打电话通知李某上班,但其拒绝接听。无奈之下,单位领导经研究于5月26日做出决定:因李某连续旷工超过15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对李某予以除名,并于5月27日将除名决定刊登在当地报纸上,通知李某自登报之日起30日内到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关 键 词:除名决定 公告送达 新闻媒介 单位领导 汽车修理厂 劳动合同 规章制度 负责人 

分 类 号:F272.92[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D922.22[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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