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适用中的归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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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沈琪[1] 刘流[2] 

机构地区:[1]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2]国家法官学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8年第7期73-75,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一般认为,在我国,刑法适用的基本方法是演绎法,即把刑法规范作为大前提,把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从大小前提的相互结合中推演出裁判结论。相对而言,归纳法的作用与运行处于被人忽视的地位。但事实上,归纳法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司法人员总在自觉不自觉地运用着归纳法。归纳法是从个别事物的具体知识推导出一般性知识的逻辑思维方法,是在已知事物的基础上对未知知识的扩展。实践证明,作为人类的基本思维方法,归纳法在刑法适用中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总体来看,刑法适用中的归纳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关 键 词:刑法适用 归纳法 刑事司法实践 逻辑思维方法 个别事物 性知识 刑法规范 案件事实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G633.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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