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收益理论在我国会计准则中的运用与思考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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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施先旺[1] 刘美华[2]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湖北大学

出  处:《财政监督》2008年第10期65-67,共3页

摘  要:一、全面收益理论在我国现行准则中的运用分析 (一)全面收益理论与资产负债观。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突出了资产负债观理论。《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中规定:在计税基础上,由原来强调从收益表的角度分析企业的收入和费用与纳税扣除之间的差异,到现在强调从资产负债表的角度分析企业在某一特定时日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该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之间所存在的差异;在所得税的会计核算上.原来要求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现在要求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将两者之间所产生的暂时性差异按性质分别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

关 键 词:企业会计准则 全面收益理论 递延所得税资产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纳税影响会计法 资产负债观 会计核算 应付税款法 

分 类 号:F233[经济管理—会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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