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民事证人制度浅论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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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成泓[1] 曾友祥[2,3] 

机构地区:[1]广东商学院法学院 [2]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 [3]广东,广州,510320

出  处:《求索》2008年第5期208-210,214,共4页Seeker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07XFX018)

摘  要:中国古代的民事证人制度历史悠久,但其经验主义浓厚,未能发展出一套现代证据制度。中国古代的民事证人资格具有普遍性,但包括身份关系和年龄条件两个方面的例外。专制制度决定了民事证人只是诉讼客体,其义务很多,权利却很少。证人应当如实陈述案情,对其可以刑讯,还可以进行对质等。证言的判断主要委诸法官自由裁量,但也存在"五听"和根据证人与案件及当事人的关系衡量证言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形式性规则,并且"据证"与"察情"常常相互结合。

关 键 词:中国古代 民事证人制度 证人资格 证人的权利义务 

分 类 号:D925.1[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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