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地方税体系的核心:财产税制的完善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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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国龙[1] 

机构地区:[1]华南师范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出  处:《税务研究》2008年第6期54-56,共3页

摘  要:财产税固有的特点决定了其必然成为地方税体系的核心。我国目前对于个人财富的税收调节缺失,有必要通过完善我国的财产税制体系实现税收对个人财富调节的功能。因此,应开征以个人一般性财产为课税对象的财产净值税,以及遗产与赠与税。

关 键 词:财产税 地方税体系 税收 税制改革 

分 类 号:F812.42[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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