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可受理就业权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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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夏群佩 陈园[2] 

机构地区:[1]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2]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劳动》2008年第7期52-53,共2页China Labor

摘  要:案情简介 原告潘某为某师大普通全日制本科生,2006年3月18日因考试作弊,受到留校察看1年的处分。该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9条规定:“留校察看以1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1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开除学籍。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察看期未满,离校时作结业处理。就业后察看期满时,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学校可给予换发毕业文凭。”6月20日,原告取得某师大电子注册毕业证书。12月28日,被告某市人事劳动保障局下发《关于从2006年应届高校毕业生中招考事业单位人员的通知》,

关 键 词:就业权 行政诉讼 争议案 受理 学生管理 高校毕业生 劳动保障局 案情简介 

分 类 号:D922.5[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5.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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