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先孕不能成为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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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秦芹  

机构地区:[1]不详 [2]《工友》

出  处:《工友》2008年第7期48-48,共1页Workmates

摘  要:《工友》编辑部: 我是一名女工,于2007年7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我与男友虽同居生活,但由于种种原因而未办理结婚登记。前些天,公司得知我已经怀孕后,以我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属于非法同居而怀孕,违反了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政策,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我在一星期内办理交接手续。请问公司的做法对吗?

关 键 词:解除劳动关系 未婚先孕 结婚登记 劳动合同 同居生活 非法同居 计划生育 交接手续 

分 类 号:D923.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F324.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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