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利益的伦理判定与国家征收制度之正当性探析--以《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法律解释为例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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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方兴[1] 田海平[1] 

机构地区:[1]东南大学伦理学研究所,博士生南京210096

出  处:《南京社会科学》2008年第8期28-32,共5页Nanjing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s

基  金: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NCET-06-0474)暨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04ZXB004)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公共利益是国家征收的唯一前提,公共利益概念的显著特点是其边界的不确定。有必要从伦理的视角对公共利益的内涵进行了解分析。历史地看,公共利益从最初的公共团体的善恶取舍到近现代的规范国家制度和社群等组织的行为目的思想,折射出公益价值的正面价值需求和评判。我们对《物权法》中"公共利益"的判定应遵循基本的伦理标准,在法律无法亦不可能对公共利益明确界定的前提下,对国家征收制度本身的正当性价值权衡成为重中之重。权衡应在三个重要向度上进行:一为征收之必要性;二为补偿之公平性;三为程序之正义性。

关 键 词:征收 公共利益 正当性 《物权法》 

分 类 号:B82-052[哲学宗教—伦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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