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开办费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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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庆山[1] 陶中华[1] 

机构地区:[1]江苏涟水县财政局

出  处:《财会月刊》2008年第9期22-23,共2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摘  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开办费是指,筹建期间发生的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应在发生时直接计人当期损益,不再分期摊销或留待以后一次摊销。根据税法的规定,2008年以后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可以分期摊销,但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关 键 词:企业会计准则 开办费 税务处理 摊销年限 固定资产成本 筹建期 人员工资 借款费用 

分 类 号:F275.2[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F812.42[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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