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债务重组涉税处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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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罗蜀胜[1] 

机构地区:[1]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出  处:《财会通讯(上)》2008年第10期92-93,共2页Communication of Finance and Accounting

摘  要:2007年我国开始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趋同是一大特点,其中所得税会计准则和债务重组准则都根据国际会计准则有所调整,同以往有很大差异。同时,所得税会计准则和债务重组准则增强了与《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协调性,消除了原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存在的差异,使企业在日常会计处理和纳税处理方面进一步统一,协调了两法的关系。《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只能采取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处理所得税问题,而取消了应付税款法、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递延法和损益表负债法;

关 键 词:债务重组准则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涉税处理 所得税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纳税影响会计法 国际会计准则 

分 类 号:F275[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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