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未婚先孕 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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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秦芹 

机构地区:[1]河南

出  处:《法庭内外》2008年第10期59-59,共1页Inside & Outside of Court

摘  要:法官:我是一名女工,于2007年7月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我任仓库保管。我与男友虽同居生活,但由于种种原因而未办理结婚登记。前些天,公司得知我已经怀孕后,以我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属于非法同居而怀孕,违反了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政策,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我在一星期内办理交接手续。

关 键 词:解除劳动关系 未婚先孕 用人单位 女工 结婚登记 劳动合同 同居生活 非法同居 

分 类 号:F324.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C913.1[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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