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及递延所得税资产之抵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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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左桂云[1] 张泽南[2] 

机构地区:[1]成都职业技术学院 [2]西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出  处:《财会月刊》2008年第11期19-20,共2页Finance and Accounting Monthly

摘  要:《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或其他方式形成的固定资产所包含的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应当抵销;对固定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与未实现内部销售损益相关的部分应当抵销。但该准则未明确规定由于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如何抵销。笔者就此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合并日及以后期间企业集团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的合并抵销处理方法。

关 键 词: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合并抵销处理 递延所得税资产 合并财务报表 固定资产计提 企业会计准则 内部销售 提供劳务 

分 类 号:F275.2[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F231[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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