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宅基地问题的若干思考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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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曹观法[1]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苏州215000

出  处:《经济研究导刊》2008年第18期77-78,138,共3页Economic Research Guide

摘  要:农民对宅基地享有的使用权利不是他物权性质,而是自物权性质。现在应当给予宅基地使用权人比承包地使用权更大的"准物权",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权限应当与城市宅基地的使用权权限相当或更大。应当强调宅基地的私人长期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宅的可以继承,并在一定范围内可以抵押和转让。

关 键 词:宅基地 继承 抵押 转让 

分 类 号:F301.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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