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普通程序简化审与简易程序合并的现实意义——兼论刑事简易程序改革的模式选择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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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立锋[1] 杜荣霞[2] 

机构地区:[1]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 [2]石家庄学院政法系,河北石家庄050035

出  处:《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6期31-33,共3页Journal of Soochow University(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在我国刑事审判中,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简化审都是以提高效率为出发点的审判模式。但在司法实践中,二者皆是既难以真正发挥简易程序高效、速决的优势,也难以实现公正与效率最佳契合。因此,合并以上两种程序,构建新的简易程序,对促进刑事简易程序改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 键 词: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简化审 审判模式 

分 类 号:D925.2[政治法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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