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儿童义务教育补偿的价值及法律性质界定  被引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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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韩世强[1,2] 袁勇[2] 

机构地区:[1]浙江纺织服装学院人文学院,浙江杭州315211 [2]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08

出  处:《社会科学战线》2009年第1期230-235,共6页Social Science Front

基  金: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08CGYD091)

摘  要:现行《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对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同等的免费"课桌"。但是,由于流动儿童与城市户籍儿童在占有教育资源方面的明显落差,仅仅靠提供"同一张课桌"还不足以从本质上消除他们之间在受义务教育过程中的种种不平等,由此,给予流动儿童"课桌"外的义务教育补偿已经刻不容缓。客观表明,对流动儿童的义务教育补偿,具有实现教育正义、保障基本人权、促进代际和谐等显性价值。从权益性质角度讲,请求义务教育补偿是公民的一项天然的给付请求权,而"补偿"的给付,则是国家和政府应当积极作为的公民行政受益权。

关 键 词:流动儿童 义务教育补偿 价值 法律性质 

分 类 号:G40[文化科学—教育学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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