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新准则下开办费、前期亏损与所得税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利润表债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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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庞海娟[1] 

机构地区:[1]江苏省淮安国信会计师事务所,223002

出  处:《电子财会》2008年第8期40-42,共3页

摘  要:新准则规定,企业开办费在发生时直接作为管理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由于开办费发生期间属企业筹建阶段,这时企业一般尚无营业收入,将开办费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势必造成筹建期间经营亏损。但这些亏损按规定一般都可以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开始后一定时期(五年)内以税前利润弥补,从而使企业在未来期间内可以少交所得税而获得利益流入。在所得税会计处理上,这些未来的利益流入按新准则规定应确认递延所得资产,但按照传统的会计制度的做法,并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文现对涉及开办费的亏损(前期亏损)采用上述两种方法处理的过程和结果进行比较。

关 键 词:开办费 前期亏损 所得税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利润表债务法 

分 类 号:F275.2[经济管理—企业管理] F810.6[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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